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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411次  发布时间:2019-1-29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各金融机构紧缩银根,许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困难,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借贷领域,民间借贷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此前,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一般只规定计算方法,不确定具体数额。但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及确定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同期同类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一)同期同类的含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利息计算期间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期间相一致,要先到人民银行网站查询上述期间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并以此为依据分段计算利息,这就是同期利率的第一层意思;二是在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表中有5个利率档次,分别为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年至3年(含3年)、3年至5年(含5年)、5年以上。这是同期利率的第二层意思。
银行贷款按照贷款主体可分为公司贷款、个人贷款;按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按借款时间的长短,分短期(1年以内)、中期(2-3年)、长期(3年以上)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综上,“同期同类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同期”不仅指贷款期限的长短基本相同,而且还包括贷款发生的时间基本相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同期”更要具体为:“1、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欠款发生日或者与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是同一天,或者是距欠款发生日最近的某一天。2、要根据欠款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或者判决生效日期间长短确定所对应的利率期限。“同类”是指按照同一类别或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利率。”
(二)依据“同期同类”规则确定计息方法。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中,有执行固定利率和执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执行固定利率,即不分段计息,自始至终按照最初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如短期贷款,央行规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于中长期贷款,央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贷款不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惯例,“借贷双方可以采用固定利率”计息。
执行浮动利率,即利率不是固定不变,而是随一定情形的出现作相应调整。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分段计息,即在支付期内遇有央行调整利率前后分段计算。这种方法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央行没有规定,审判实践有类似判例。第二、每年调整一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每年1月1日调整利率,通常银行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二是实行一年一定计息,即按欠款发生的年月日,在每年对应的这一天调整下一年度利率后分别计算。
三、逾期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于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约定,但如果违约金的标准约定过高,则可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过高部分不应该支持。
(二)对于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应按照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利率的计算标准。
(三)对于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实践中此种情况下的计算最为复杂,首先应明确何为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还要解决好利率调整时如何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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