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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与防范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2216次  发布时间:2018-12-27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与防范

为帮助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有效控制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减少违规操作和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并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我们提出了较系统的改进意见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分析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1、短期用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难以操作。

2、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符合实际情况。

3、建筑企业由于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所以大部分采用每月只发工人生活费的办法。

4、施工企业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更替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人员频繁大出大进。农民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于兑现。

5、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量和所涉及的社保费用,企业难于承担。

6、工程实行招投标,利润微薄。

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的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的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的,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发包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和上述劳动部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雇主需对雇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机构上存在多重性,包括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等等,那么建筑企业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究竟应当以哪个机构为合同当事人呢?

(1)由于大部分施工企业实际用工往往是在各分公司、项目部和工地,总公司起到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若总公司进行全盘的人事招聘和审查工作,势必增加用工成本;

(2)招聘的人员不一定适合各个分支机构的用工要求和标准;

(3)由于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分散在全国各地,而大量的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将耗时耗力,降低工作效率,更有可能违反一个月必须签署合同的法律规定。

2、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施工企业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呢?

(1)分清那些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基于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劳动者分为公司办公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对这两类人员,要区分其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①公司的办公人员,属于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均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②现场施工人员数量大,来源复杂,且出现工伤等劳动风险的几率较大。因此必须审慎对待,可以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

(2)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招聘了员工,无论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该员工开始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而且该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将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一年后,仍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形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工资及加班费问题

工资福利管理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基础工作,而由工资引起的法律争议却一再成为劳动争议中最普遍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的施工企业在工资福利设计与实施中对法律的技术性处理和利用不够重视,在工资的涵义与标准、劳动法律对工资支付的特殊要求和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设计、工资扣除技巧与企业劳动纪律配套设计、试用期薪酬支付、加班加点薪酬支付、特殊工时下工资支付、病假休假等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年终奖考核与发放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误区,对特殊福利待遇设计、培训费的控制和保护和培训协议的制作等方面的处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协调。

(四)关于规章制度的问题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着沿用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这些规章制度一般较为笼统、粗放,尤其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新规定不相适应,如果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进行重新制定或者调整,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不够周延严密而找不到处理员工的相应根据,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防范措施

基于以上的分析,结合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的行业特点,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防范劳动用工风险的目的。

(一)对现场施工人员中的并非公司内部员工的人员,应当与分包单位签署相应的协议予以明确,防范非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大量的施工劳动力,则应尽量通过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首先,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主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对建制庞大、用工人数众多、人员流动频繁、工程工地分散的公司,由于总公司进行人事管理难度较大,可以考虑以分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分支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一定的授权或限制,以预防法律风险。

其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应严谨严密,以避免在劳资纠纷中因约定不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

再次,在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应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选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可以降低用工成本,防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

(三)根据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各环节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劳动用工的内外部环境和行业特点,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可以根据施工企业在异地分公司、项目部较多的特点,制定异地分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同时,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司自身劳动用工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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