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男)某于2010年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小芳,但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打斗行为,后王某离家独自居住。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都要求抚养唯一的女儿。
原告王某现在某餐馆工作,月收入约2000元,被告陈某在外地打工,月收入约6000元。婚生女儿出生在余干,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现在某小学读书,成绩一般。承办此案的法官为此专门与7岁的小芳进行了谈话,小芳在笔录中称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两岁以上八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八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整体来说,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谁,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而定,上面的情况在法院判决时都会作为参考。不管怎样,法官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都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而在本案中,办案法官认为,陈某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王某,女儿小芳现虽未满8周岁,发表的意见不能作为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小芳在读小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力,所以其发表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孩子现在住所附近的小学读书,平时都由爷爷、奶奶照顾,假如现在改变她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肯定会对身心造成一定影响。综合考虑,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婚生女儿跟随父亲陈某生活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