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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身份证遗失后被莫名负债或成为公司法人代表的应及时维权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2815次  发布时间:2018-9-21
长沙律师:身份证遗失后被莫名负债或成为公司法人代表的应及时维权

 一不小心,你就成了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一不下心,你就负债上千万元;一不小心,你就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这不是做梦,而是皮包公司或别人冒用了你的身份证。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多起因身份证遗失、借用和被冒用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案件。

2017年7月,林某在办理自己公司的税务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名下还有一家财务公司,并因这家公司经营异常,他开的公司不能进行税务申报。林某一查,自己被登记成了这家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某大厦1830房。

2017年11月23日,林某向天心区工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其被登记为该财务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天心区工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某大厦并无18楼,1830房也是无中生有。但此后,天心区工商局以无法找到该公司为由,决定延期处理。

今年3月17日,林某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天心区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将其登记为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林某身份证遗失后,其于2008年11月13日补办了新身份证。在该财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当事人签字一栏并非林某本人书写,办证所用的身份证系其此前所遗失身份证。

法院审理认为,财务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冒用了原告林某丢失的身份证,被告应撤销将林某登记为财务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登记行为,故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身份证被冒用,可通过这些方式维权

承办法官石红星说,公民被他人非法使用其身份证登记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对公民权益极有可能造成损害。如公司涉诉不能偿债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甚至被司法拘留;股东因出资不实,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偿债等。所以,碰到这类非真实工商登记情况,公民切不可等闲视之。

个人身份证如被他人盗用、冒用而被登记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未予回复或作出行政处理,则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但此种方式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1年之内提出,从被登记时起最长不超过5年。如被登记行为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引起,或者属于备案登记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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