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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于10月1日施行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2637次  发布时间:2017-9-23
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于10月1日施行

2017101日,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既符合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又契合湖南实际,亮点纷呈。完善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网络消费维权更详细,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起始时间;规范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日常消费领域维权更广,餐饮行业今后不能收取餐位费;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的8种情形……

 

亮点1

 

明确个人信息内涵

 

在《消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基础上,《条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含,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条例》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人。

 

此外,《条例》还专门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亮点2

 

确定无因退货起始时间

 

近年来,因网络消费产生的咨询、投诉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虽然目前各大互联网平台都有推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但“七日”该如何计算,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消法》规定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框架内,《条例》作了两方面的细化:一是规定了“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二是明确了“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亮点3

 

预收款须约定具体事项

 

《条例》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其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其中还规定,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亮点4

 

规范网络交易信用评价

 

为给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提供参考依据,构建客观、公正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开展盈利性好评及差评问题,《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其他途径。

 

亮点5

 

保障患者知情权等权利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将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畴,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相关权利。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医疗机构除实施紧急抢救的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的作用及价格;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依法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等有关医疗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收费,列出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定期提供收费清单;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亮点6

 

列举教育培训机构侵权情形

 

《条例》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义务予以了明确,要求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

 

《条例》中列举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以虚假广告、虚假招生简章、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使用侮辱受教育者人格或者伤害受教育者身体的教育方法等。

 

亮点7

 

8种情形可向开发商索赔

 

针对商品房买卖中时常出现的消费纠纷,《条例》明确了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条例》列举了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的8种情形,具体为:

 

()未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

 

()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商品房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亮点8

 

上门推销须提供真实信息

 

《条例》对上门推销商品和服务做出了规定:

 

一是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经被访问消费者同意。

 

二是上门推销人员应当向被访问消费者出示经营者授权其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盖有经营者印章、表明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及经营者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是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买受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退货(提出退货要求时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除外)

 

四是上门推销人员事先声明为免费试用、免费推广、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亮点9

 

照相底片归消费者所有

 

消费者花钱在摄影社摄影后,若消费者想要照相底片,往往需要另行付费。此外,不少摄影社也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随意使用其照片或影像资料的做法。

 

《条例》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亮点10

 

餐饮行业不得收餐位费

 

《条例》规定,美容美发、洗浴足浴、保健按摩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所提供服务的数量、时间、费用等内容。使用的材料和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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