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2月,赵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到期后赵某未偿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赵某在2014年6月底偿还20000元,在2014年9月底偿还20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14年12月底还清。调解书生效后,赵某未履行。2015年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40000元。因赵某下落不明,案件未执行到位。2017年3月,张某再次申请执行赵某剩余借款10000元。请问:已过诉讼时效的执行申请,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先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不应主动审查,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
该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再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对于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案件,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只有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时效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才可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