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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2866次  发布时间:2017-6-5
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案情】: 2015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姜裕基到本市治淮路“联邦婚庆部汽车租赁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王落点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了一辆号牌为皖MD8722奥迪A6汽车,后姜裕基与陆璐制作了该车的假行车证及车辆登记使用证。2015年7月13日上午,姜裕基和陆璐将该车开至本市财富广场附近,后将该车卖给刘传喜,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2015年9月17日,经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5万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王麒至本市禹会区新怡绿洲小区旁“来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宋军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天,王麒付900元车辆押金及使用费后将该公司一辆号牌为皖CGY859现代悦动汽车租走。当日,王麒用该车做抵押从聂红兵处借款3万元。2015年9月17日,经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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