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曾丽云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曾丽云律师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劳动仲裁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仲裁
未经正当程序将劳动者免职降薪 属违法行为应补发工资差额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2347次  发布时间:2017-5-22
未经正当程序将劳动者免职降薪 属违法行为应补发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为被告某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为从事保险管理相关工作,于20155月被任命为某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2016418,被告单位下发文件,对2016年一季度核心经营指标末位的阜新、营口、铁岭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2016523,被告单位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送马某的干部免职审批表,免除马某的某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但该份干部免职审批表中并无全国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被告单位口头告知原告马某停止总经理工作。2016923,被告向各分支机构和分公司各部门下发通知,免去马某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安排马某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工作,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另查,被告从20166月开始以普通保险销售人员标准向马某支付过度期保底工资。

 

【评析】

 

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保险管理岗位,20165月,被告通知原告不再任职某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另行安排其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保险销售与保险管理岗位是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而被告报送的任免材料中并没有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主管领导的签字,正式任免文件系于20169月份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在此之前,被告的任免程序并没有履行完毕,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任免程序的合法性。另外,被告没有权利在正式任免文件下发前即在20165月停止原告总经理职务。被告如欲对原告岗位进行调整,应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安排原告从事保险管理相关工作,而不是将原告调整到保险销售岗位,从而降低原告的工资。故被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的情况,应补发原告工资。

友情链接:长沙律师郭俊杰 | 广州律师咨询网 | 宁乡律师网 | 新沂律师 | 长沙律师 | 
Copyright © 2012-202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电话:0731-82295684 13787138700 联系人:曾丽云律师 传真:0731-82295684 
 术支持:斌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