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悬有一口宝剑,即清算责任。股东躲在公司背后,变得不再安全,无论吊销,还是注销,只要清算事宜没有做漂亮,总有些麻烦,如被诉,但被诉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对于吊销未注销的清算责任、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保责)、虚假清算报告下公司注销后的股东责任等等,由标题引出的话题,一两句也无法系统阐述,大部头汇总的具体的可参见(公司清算义务不当履行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本文借助两个案例进行对比性分析(不做大数据筛选),至于清算责任之诉讼时效问题,另起文再做解读。
核心问题,公司吊销后注销前,债权人主张的股东清算责任,法院裁判切入点。
首先推荐的是,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九,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与马明、马蕾、邱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该案中,广和律师事务所以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三股东马明、马蕾、邱晖对给广和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一审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广和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理由在于:
无论是要求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是连带清偿责任,均应提交证据证明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了片羽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该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但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成立。
个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反映的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诉请的基础在于“侵权”,其中,因果关系需要原告予以证明。
但,北京一中院的裁判观点,不同角度解读。即推出的第二个案件,(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6889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公司唯一公司,在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却在2015年4月2日才于《北京晨报》上刊登注销公告,并向债权人寄送债权申报通知书。
该行为已远远超出公司法第183条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所规定的期间,已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另外刘某又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客观上已经处于无法清算状态。
故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刘某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与马明、马蕾、邱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片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片羽公司)是1995年4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马明、马蕾、邱晖为其股东。
2005年2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和律师事务所)与片羽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05)攀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令片羽公司给付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0万元、违约金45990元。
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由于股东马明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另一家公司,致使片羽公司多年不经营,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5年5月21日,片羽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2003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事后片羽公司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
其后,广和律师事务所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马明、马蕾、邱晖未果,遂以片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片羽公司三股东马明、马蕾、邱晖对给广和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广和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广和律师事务所无论是要求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是连带清偿责任,均应提交证据证明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了片羽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该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成立,故无法依据该条规定判定三股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至于(2005)攀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是否执行终结,不影响上述认定独立成立。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