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是探矿权、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探矿权、采矿权租凭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人在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1.出租申请提交资料
(1)出租申请书;
(2)许可证复印件;
(3)探矿权、采矿权租赁合同书;
(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2)租赁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5)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生效期限;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3.注意事项
(1)探矿权、采矿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探矿权、采矿权。
(2)采矿权的承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