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假以制度优势、吸纳资本资源、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和谋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在此背景下我国适时进行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国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已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半年有余,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正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之中。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获得通过。显然,我国的公司和企业法律制度正处于一个非常重大的历史变革时期,这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必将构成深远影响。律师界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研究和市场培育,着力拓展新的律师业务市场空间。
一、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将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由此衍生的律师业务当然会产生影响。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范围和内容表明,我国对公司法的立法思路和价值判断有了巨大的进步,在公司法中设计和安排了很多相当先进的公司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一次十足意义上的“大改”,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发展的促进是必然的。
(一)公司法修改的简略回顾
公司法修改范围非常广,在公司法修改前的二百二十九条中,修改后删除的条款达四十六条,增加的条款达四十一条,修改的条款达一百三十七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公司法修改主要围绕公司法的两大基础制度,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展开,大体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如: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扩大出资财产范围和认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如: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具体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第三,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如:扩大和明确了股东权利范围,肯定和完善了派生诉讼制度,引入累积投票制度等;
第五,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从公司法修改内容来看,我国对于公司法律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和定位,取得了重大突破:
其一,公司法的修改,改变了公司法修改前片面强调对公司的规范、管理、限制和控制的认识及价值取向,还原了公司法作为商事法律的本来面貌。这次修改使公司法成为一部鼓励和支持投资、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繁荣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成功平衡了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保护了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和市场机制,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对公司法中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进行了合理界定。作为商事法律,公司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公司进行必要的合理规制,但更应当注重任意性规范在公司自治领域的设置,这次修改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很多制度可直接由公司章程进行安排,即使在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很多倡导性条款中也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类似款项。应当说,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二)公司法修改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影响。
公司法修改对今后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方面:公司法的修改将带来观念上的革命。
首先,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在内的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司等商事法律制度一直以来并不十分重视,理论研究明显不足。近些年来,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虽有所突破,但深度和广度尚显不足。
理论界对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不够,直接导致实务界对公司法律制度的不重视和实务中的茫然,遇到很多问题往往是回避了事,对公司法律理论更是不甚了解。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酝酿时间长,征求意见广,讨论深入全面,在法律界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掀起了一股研究与讨论公司法律制度的热潮,公司法律制度一直以来颇有争议的一些观点和制度在理论界取得了统一或妥协,得到了立法的认可。通过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公司法获得了合理的定位,公司自治的观念在法律界得到了正确的认识。律师界在观念上真正意识到公司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意义。
其次,随着媒体的发达(尤其是网络的发达)及媒体对法律事件关注度的提高,近几年的每一次法律修改均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参与,无一例外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公司法的修改更是成为热点中的焦点。
公司法酝酿和修改过程就是最好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过程。当前,公司制度逐步深入人心,公司自治的原则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识普遍提高,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因此,公司法修改带来了人们对于公司法律制度认识和观念上的革命,这是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根本意义上的影响。
第二方面:公司法的修改拓展了律师业务空间。
其一,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公司自治原则的肯定,必然会增加公司的自治空间,个性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是未来公司最主要特点。
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和完善、公司并购和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公司必然需要法律方面的服务,这无疑会带来较大的公司法律领域非诉讼律师业务空间。
此外,鼓励投资的政策导向,势必会激发市场的繁荣度和进一步发展,市场公司总量将不断放大,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需求必然增加。
其二,公司法的修改必然会增加公司法律领域的诉讼业务。
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实务界在公司法修改前对公司法律领域各类诉讼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限于当时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明确且可操作性不强,相关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公司法的修改明确了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同时,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和救济制定了可操作性非常强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此,公司法成为可诉性比较强的法律,这与修改前是大不相同的。从修改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法律领域的诉讼主要表现为直接诉讼和代表(派生)诉讼两大类,共计十几个案由,今后公司法律领域诉讼律师业务必然会直线上升。
综上,公司法的修改为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扩大了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空间。
二、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市场培育和律师业务发展。
公司法修改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完善,将给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带来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律师界应当潜心研究,努力把握,不懈进取。
(一)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市场潜力巨大,应当对其进行不断的培育与开拓。
公司无疑是经济市场最重要主体,是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我国公司总量是非常庞大的,仅以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和苏州等城市为例,其中任一城市的民营公司(企业)都超过了十万户;再以广州市为例,该市现有公司(企业)三十五万户,每月平均有三千户公司(企业)设立,同时也有相当比例的公司退出市场。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退出市场过程中,每一环节都离不开律师界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一律师业务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
律师界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两方面开拓和培育公司法律领域的律师业务市场:
第一,律师界应当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坚持不懈的宣传,使公司法律精神根植于公司投资人和经营人内心,使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形成行权和维权意识,形成依法设立公司并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观念。这样的意识和观念形成后,自然会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产生需求,相应的律师业务市场自然就形成了。
随着公司法修改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那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顺利通过,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修订与完善,各界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宣传将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律师界应当利用这一契机站在操作者的角度对公司法律制度进行诠释和宣传,各地的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的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应当担当宣传的“引擎”。
第二,律师界应当扩大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界对上市公司和大型公司并购等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开展比较成功,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律师业对公司法律领域基础律师业务重视不够,有的律师业务甚至放弃了。
公司设立的律师业务本应当是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由于公司法修改前的不完善,留给律师发挥的空间较小,律师界渐渐淡出了该类律师业务,而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以代办设立公司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协议》,特别是《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律师发挥的空间当然也大了,因此,公司设立律师业务理论上应当成为律师业务的“亮点”。但事与愿违,新公司法实施后依然保持了公司设立业务主要由其他中介机构代办的原状,很少有律师直接参与公司的设立,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深思!
实际上,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愿意受理公司设立业务,他们认为公司设立业务事务性过强,法律技术含量较低,环节复杂,律师收费不高等,选择放弃了这项律师业务。这是非常不明智的,放弃该项律师业务,就意味着彻底放弃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市场。
在公司法律领域的律师业务中,单项业务或某几项业务的放弃,意味着律师事务所自身无法建立完整的公司法律服务体系,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律师业务市场培育的丧失,将会直接导致其他律师业务机会的丧失。因此,在从事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过程中,不可能每一项律师业务均可获取丰厚的利润,对于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体系中的全部业务应当给予同等的重视,不应偏废,保证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完整体系。
从该角度出发,律师界应将律师业务扩大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与完善、公司运营、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变更及公司清算等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其中应当包括事务性的服务。
当然,市场的开拓和培育还需要与其他方面的工作互相配合,并持之以恒。
(二)律师界应当加强公司法律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形成完备的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操作平台。
如前所述,律师界对公司制度的研究及相关律师实务的研究有所欠缺。甚至在广州这样经济发达城市的律师行业协会,近期才刚刚成立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对公司法重视和研究的不足可见一斑。
律师界在研究公司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同时,应当着力加强律师实务方面的研究。比如:公司章程的研究目前就非常不足。理论界着重研究的是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问题,律师界应当重点研究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律师必须具备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委托人在公司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委托人不同的需求及委托人对公司的大致规划制定出合法有效、充分体现委托人意志、条款完备并具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平衡公司各方主体的利益,防范公司僵局的出现。
此外,律师界应当对目前比较突出的公司僵局问题进行必要的深入研究,全面分析造成公司僵局的制度缺陷及其他原因,进而为公司量身定做有效的公司制度,防范和救济公司僵局的发生。
同时,股权转让在不同情形下的效力问题和操作,公司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实务对策均是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研究实务只是为律师业务提供思路,尚显不足。律师界还应当加强对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操作平台的建立,指导和提高律师的实务操作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及相应法律文件的标准格式,形成体系,方便操作和实用,提高律师业务标准化水平及效率。
举例来讲: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行业,股东人数及股东不同的法律地位等因素制定和完善适于不同对象的公司章程标准版本,力求无懈可击。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具体律师业务操作时,针对个案对本所标准版中的公司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即可直接应用。这样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律师业务效率,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有效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可见,公司法律领域理论及实务研究的加强,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操作平台的建立是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发展的前提和方向。
(三)坚定以公司法律领域非诉讼律师业务为主的业务发展思路。
各个法律领域的律师业务都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律师界内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各有擅长,公司法律领域亦然。
公司不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然人不断的有序活动体现公司意志,实现公司设立目的的经济组织。在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公司的活动行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是持续始终的。因此,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重点是公司经营法律风险的防范,这些防范主要是以非诉讼方式实现的,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以非诉讼为主是理所当然的。
诉讼是公司采取的最后救济手段,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不能形成有效和稳定的案件来源。将诉讼作为公司领域律师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并不足取。
故而,律师界应当形成以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发展思路。
(四)注重与其他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业务的配合,提供公司法务综合支持服务。
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公司,律师界只提供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显然是不够的。根据我们分析,公司如果保持正常的运作,能够具备抵御公司经营法律风险的“免疫力”,主要需要四个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支持:
其一,为了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良好的公司运行状态,公司应当需要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支持;
其二,每一个公司都必须聘用劳动者进行公司运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劳动者的行权意识和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急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支持;
其三,公司的使命就是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任何经营活动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行为,应当遵守合同法律体系确立的制度和规则。公司需求量最大的就是合同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支持;
第四,每个公司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于有些公司来讲甚至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公司资产。知识产权起到区别不同服务主体,防止市场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的作用,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有些知识产权本身直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如: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支持。
此外,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也需要大量民事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支持,及行政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支持。
当然,公司对于上述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支持的需求一般是交织在一起的,公司同时需要多个法律领域律师业务支持。因此,在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界应当重视各个法律领域律师业务的配合发展,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支持服务。
律师界最关注的话题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饱和与律师业务边缘化的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恶性竞争现象。事实上,如果律师界能够静下心来关注和投入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尤其是公司法律领域律师业务市场的培育,市场空间和潜力无限,市场饱和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律师在市场经济中会海阔天空、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