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认可的价格。如果双方能对房屋的归属和折价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依据财产自由的原则,只要不存在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的情形,根据双方认可的价格达成的处分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此种方式可以处理的房产范围比较广泛,例如,因涉及第三人财产或尚未取得房产证等而被法院要求另诉的,都可以双方认可的价格协议解决,既省却了一笔不菲的评估费,又避免了诉累。
(2)竞价方式确定房屋价格。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3)拍卖方式处理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该房屋属于可以出售的房产,如果双方均提出申请,可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这是实践中最常采用的确定房屋价值的方式。在双方对房子的归属和对另一方的折价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可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