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曾丽云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曾丽云律师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刑事辩护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常识综述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956次  发布时间:2014-5-27
 刑事诉讼常识综述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捕犯罪嫌疑人,预审,提交起诉意见书,看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等。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法律授权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等。



  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



  审理和裁判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友情链接:长沙律师郭俊杰 | 广州律师咨询网 | 宁乡律师网 | 新沂律师 | 长沙律师 | 
Copyright © 2012-202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电话:0731-82295684 13787138700 联系人:曾丽云律师 传真:0731-82295684 
 术支持:斌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