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诉与申请再审
一、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的行为。申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审查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如何申诉?
1、什么人可以申诉?
刑事申诉由原审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
2、申诉向何机关提出?能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申诉状一式三份。
3、如何写申诉状?
(1)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诉人是刑事在押犯,应写明现押处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或其他公民,应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同被告人的关系。
(2)写明不服何法院的何号判决或裁定并提供原一、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
(3)写明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认为确有错误,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能够说明申诉事实的证据,所列事实要求真实、准确。对原判决、裁定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或认为案件性质认定错误,或认为量刑畸轻畸重或认为原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等,均应在申诉状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明理由。
(4)如果是别人代书的,应写明代书人的单位和代书人姓名。
(5)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三、什么是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裁判,认为有错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申请再审是人民法院纠正已经发生效力的错误裁决的重要途径。
四、申请再审的条件有何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五、法院对民事、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申请,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审查?
对民事、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法院一般采取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
六、听证审查方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
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
4、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
5、听证活动允许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加。
6、听证活动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提供反证的,审判人员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关反证材料,并可视情决定再行听证的日期。
七、听证结束后,对再审申请如何处理?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4、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八、申诉与申请再审程序有哪些规定?
1、审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产、行政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2、对于当事人就本院一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行政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属于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可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属于刑事的再申诉,由本院再次进行审查,对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确有错误的,决定进行再审。
3、对于当事人就本院的二审终审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属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属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审理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交由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定。
4、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申请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
九、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其他规定
1、对需要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在立卷、立案后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在六个月内不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的,须报批。
2、对本院复查处理或改判不服的再申诉案件,经审查复查处理决定正确,申诉人应服判息诉。如再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再立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4、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十、院长接待制度有哪些规定?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院建立周四院、庭长接待当事人制度,由立案庭负责安排。
1、接待时间定于每周四上午9:00一11:30。
2、接待的对象一般应是本院终审案件的当事人。
3、当事人应在本院信访接待窗口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后等候通知。
4、当事人接到院、庭长接待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准时来本院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