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指以言词表现的纷争,这种言词纷争的现象,在形式上是两相争执,在内容上是争执的起因及各自的主张和理由,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在阶级社会中,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活动,又是一种诉讼活动,所以同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有这些机关才能依法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有它们才能进行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因为它是一种诉讼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活动,如果没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专门机关也就无从主持进行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它是贯彻落实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
(5)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