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决,而一个案件有可能有几份裁定。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在这个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所有的民事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书,且均系案件审理最后阶段作出的,故无效婚姻的判决是一个特例,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凡是适用两审终审的民事案件,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准许上诉,当然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一审法院所作无效婚姻的判决就是一个特例。裁定的效力及于程序,随程序性事实的改变,裁定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执行的裁定,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执行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