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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424次  发布时间:2014-5-12
 1.证据的特征

    既然证据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才算证据?有何特征?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其有三项基本特征

    ①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②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③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2.证据的分类

    ①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书证应提交原件。

    ②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③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

    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⑥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⑦勘验笔录。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劳动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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