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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诉讼常识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649次  发布时间:2014-5-8
 

个人、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 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经济)起诉。



  提起民事经济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 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 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原告提出起诉, 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 人(原被告) 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 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 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 的事实和理由。 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 等; 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 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 章。 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 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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