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曾丽云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曾丽云律师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民商律师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民商律师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及登记事项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496次  发布时间:2014-4-29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友情链接:长沙律师郭俊杰 | 广州律师咨询网 | 宁乡律师网 | 新沂律师 | 长沙律师 | 
Copyright © 2012-202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电话:0731-82295684 13787138700 联系人:曾丽云律师 传真:0731-82295684 
 术支持:斌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