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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迟延退工纠纷如何确定责任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585次  发布时间:2014-4-18
 

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它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它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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