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曾丽云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曾丽云律师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律师
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749次  发布时间:2014-4-17
 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友情链接:长沙律师郭俊杰 | 广州律师咨询网 | 宁乡律师网 | 新沂律师 | 长沙律师 | 
Copyright © 2012-202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电话:0731-82295684 13787138700 联系人:曾丽云律师 传真:0731-82295684 
 术支持:斌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