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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担保债权

信息来源:  浏览:725次  发布时间:2016-4-20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划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照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债和从债。按照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前者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等。

无担保债权指没有特别担保的债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诉讼或仲裁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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