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移资逃债方式

信息来源:  浏览:646次  发布时间:2015-10-8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


格的,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也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