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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对受定金方有何效力?

信息来源:  浏览:691次  发布时间:2015-9-29

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1.取得定金所有权。定金一经给付,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受定金方对定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自由处分的权利,不受包括付定金方在内的他人的非法干涉及限制。受定金方取得定金的所有权是定金给付的首先效力,也是定金预付款性质的前提。2.抵作价款权。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是否抵作价款,是受定金方履行合同后的权利,其行使不以付定金方的同意为必要,付定金方也不得拒绝受定金方行使该权利。要债公司解答以定金抵作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受定金人须履行合同,若自己尚未履行合同,不得要求以定金抵用价款。在付定金方应先为履行价款义务时,付定金方未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而不是以定金抵作价款。其次,定金须有抵作价款的可能。若定金标的不是金钱,则无法自行抵作价款,但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后抵作价款。第三,有抵作价款之必要,若对方已采取措施为全部价金之清偿,则没有用定金抵作价款之必要。3.定金不返还。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4.双倍返还定金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的原因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具体讲受定金方在两种情形下应负双倍返还定金义务:一是构成预期违约;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5.定金返还义务。在合同履行以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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