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先予执行程序中,注意哪些问题?

信息来源:  浏览:640次  发布时间:2015-9-22

应注意如下问题:1.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2.申请时应提供证明,用以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先予执行。4.裁定应明确写明先予执行的财产数额和范围。财产数额和范围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并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急需为限。5.当事人对生产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6.执行完毕后,申请人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生产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回已被执行的财产。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