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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解答数人保证

信息来源:  浏览:695次  发布时间:2015-9-17

数人保证,又被称之为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而成立保证合同的方式。数人保证与其他保证所不同的是,保证人人数为二人以上,其所担保的债务为同一债务,各保证人按照同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立数人保证,必须是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负担的不同债务分别提供保证、或者同一保证人对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提供的保证,均非数人保证。数人保证的方式,数人保证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数人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不论各保证人(相互间)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债权人均享有先诉抗辩权。数人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各保证人(相互间)承担按份清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数人保证的保证人中,若有对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有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有先诉抗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数人保证的类型,数人保证在性质上为共同保证。关于数人保证的共同性,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数人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二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各保证人依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数人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对债权人仅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即各保证人按照约定分别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300万元,保证人甲、乙、丙对该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并约定保证人甲、乙、丙对债权人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300万元债务时,各保证人对债权人仅以全部300万元债务的1/3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共同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取决于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应当明确。(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其所保证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数人保证。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各保证人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各保证人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各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法定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只要保证合同没有约定各保证人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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