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湖南债务催收:我国民法保证合同的性质

信息来源:  浏览:615次  发布时间:2015-9-17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债权受偿而订立的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而言,为从合同。保证一般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存在。但在合同债权之外,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也可以适用保证担保。因此,只要有债权的有效存在,保证合同即得以存在;没有债权(或将来的债权)存在的,保证合同无从发生。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再者,因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除非主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