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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我国民法规定无限保证的责任

信息来源:  浏览:649次  发布时间:2015-9-17

解答,无限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不明确,保证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主债务及其从债务的全部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无限保证的保证责任范围,与主债务的范围一致,原则不得超过主债务或者附加较主债务为重的条件。依照我国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无限保证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因主债务而发生利息、因主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务,是指依照主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原本债务。与主债务相对的,为债权人享有的主债权。主债务得以发生的基础,不以合同为限;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亦可以约定保证担保。债务人负担的主债务以外的、从属于主债务的其他债务,均为从债务。因主债务而发生的利息,是指债权人和主债务人约定的利息,即主债务人利用债权人的原本债权而依照约定应当支付的对价。利息属于从债务,原本债权存在时,利息经约定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法定利息限额,超过法律允许的法定利息限额而约定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1 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保证人对利息的保证责任仅以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律允许的法定利息限额内约定的利息为限。在因主债务而发生的利息之外,尚有迟延利息。迟延利息,是指金钱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利息。对于迟延利息的计算,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依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即使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亦同。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迟延利息计算方法的,依照法定利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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