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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保证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信息来源:  浏览:608次  发布时间:2015-9-16

保证人代位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后,取得之债权人的原债权而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的权利。保证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为清偿或者其他行为,而消灭了自己的债务。若保证人尚未清偿债务或者为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不可能发生代位权。(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保证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保证人的求偿权的实现,若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没有求偿权,不可能发生代位权。保汪人对主债务人是否享有求偿权,依照保证人求偿权的发生要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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