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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最高额保证终止与保证的消灭

信息来源:  浏览:556次  发布时间:2015-9-15

最高额保证,是指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依照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意思而确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随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因最高额保证系担保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而成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客观上不能无限期地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约定最高额保证时,应当明确约定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于约定的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可以协议变更或者提前终止,但是保证人不得单方终止最高额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通知债权人终止最高额保证,以确定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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