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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解答以土地使用权

信息来源:  浏览:699次  发布时间:2015-9-10

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为地上附着物,属于不动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否将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同抵押,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林木和土地不可分离,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失去不动产的地位,不属于抵押担保的“林木”。但是,土地不以林木的存在或者附着为存在的基础,且二者为不同的不动产,自然可以分别成立他物权。除非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和附随于该土地上的林木一同设定抵押,抵押人仅抵押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抵押附着于土地上的“林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不当然及于林木。仅抵押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抵押土地上生长的林木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抵押的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并变价,分割价金后,清偿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权。若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生长的林木共同抵押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变价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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