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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我国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信息来源:  浏览:594次  发布时间:2015-9-6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为质权的固有效力。质权以其标的物(包括从物和擎息)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现标的物(包括从物和孳息)而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偿。质权具有以其标的物和孳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及其利息、原始债权履行不能发生的赔偿金请求权、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行使质权的费用,债权人均可以质物为担保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除主债权以外,受质押担保的其他债权有:约定利息和迟延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行质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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