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湖南债务催收_解答动产质权担保债权

信息来源:  浏览:691次  发布时间:2015-9-6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保护的,质权人可否行使权利呢?我国现行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和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与否,对动产质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5条规定,“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之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取偿。”动产质权的行使独立于受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民法规定的动产质权的行使,应当作这样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