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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出质人和质权人最高额质权的设定

信息来源:  浏览:647次  发布时间:2015-9-2

  讨账公司解答,最高额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担保物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设定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设定最高额质权的合同,为债权行为,出质人应当依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或者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最高额质权的设定为质押合同履行的结果。设定最高额质权的合同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的基础关系或者债权种类;(2)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最高额担保的期限;(4)质押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5)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例如质押标的移转占有的时间等)。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物上保证人),。最高额质权的设定,属于处分质物的行为,出质人对质押标的应当具有处分权以及处分质押标的的行为能力。质押标的的所有人不得行使处分权的,不得设定最高额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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