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湖南债务催收:债权人留置权的发生及要件

信息来源:  浏览:668次  发布时间:2015-9-2

 要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发生,又称之为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产生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因为运输合同而占有债务入托运的货物,在该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债务人不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全额运费时,债权人则有权扣留该货物,限期债务人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湖南债务催收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