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湖南债务催收:解答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约束力

信息来源:  浏览:637次  发布时间:2015-9-1

留置权人所受到的约束,并非留置权的固有属性,而是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所设定的负担,目的在于维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权利滥用。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约束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义务、留置权人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障标的物的安全。留置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留置物不受损失。留置物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保障标的物的利益收取。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孳息和其他利益有收取保管的义务,因过错而怠于收取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3)不为自己的利益利用标的物。留置权人非以“必要的使用”为目的,不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或者以留置物向他人提供担保,否则,留置权人应当负义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