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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解答定金和押金

信息来源:  浏览:634次  发布时间:2015-8-31

押金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的受偿,称之为押金担保。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不过押金为特殊的质押,押金的标的为金钱或者与金钱同视的等价物。交付押金的人,除非对交付的押金有特别的意思表示,在交付押金时,即丧失对押金的所有权,接受押金的人在取得押金的占有时,取得对押金的所有权;在这个层次上,押金与定金相同,押金与定金有相同的效果,均为金钱担保方式。但是,定金和押金有所不同:(1)给付方式不同。定金的交付一般发生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合同义务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而押金的交付,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前、合同履行时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征。(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当事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数额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仅以主合同的标的额为限,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约定部分,无效。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并没有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4)效果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效果,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制裁违约人的效果较强。定金给付人不履行合同的,定金接受人有权没收定金;定金接受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且违约制裁的效果以押金为限,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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