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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信息来源:  浏览:639次  发布时间:2015-8-28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之行为,一经撤销,即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2.对受益人的效力。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于自始无效,因此若债务人已为给付,即受益人的受领视为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就其不当得利承担返还义务;受益人因此遭受损失,仅得请求债务人赔偿。3.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已为返还不当得利,但不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撤销权后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归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作为债务人之全部债权人的债权的一般担保。4.撤销权的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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