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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保证人的范围共同保证

信息来源:  浏览:644次  发布时间:2015-8-28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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