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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定金的成立

信息来源:  浏览:588次  发布时间:2015-8-27

  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须以定金合同为据。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协议。除合同成立之一般要件外,定金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订立或者存在为前提。若没有担保的主合同的,定金合同无从成立。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3.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4.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为少于主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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