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信息来源:  浏览:715次  发布时间:2015-8-25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等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况下导致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则是指标的物因风险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受人均不能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标的物风险的发生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当事人责任,不适用风险责任的承担。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物主主义:即物主承担风险,标的物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同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之前,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之后,不论标的物是否已交付,都由买受人来承担风险责任。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