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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信息来源:  浏览:717次  发布时间:2015-8-24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除具有诺成性、要式性、有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合同的当事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平等,均应遵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发包方作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行政管理主体,与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之间又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关系。这种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不相一致。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承包合同的客体是企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集合,而不是某一具体的物体、技术。发包人将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非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因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不能改变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所有状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客体的特殊性,也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的重要区别。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生产资料、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具有单一性。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具有经济利益。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该利益并不是单纯的获得某一物的所有权或者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承包人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其总和构成企业承包的经济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做不同的划分。根据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私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前两种合同居主要地位。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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