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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妥善保管和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信息来源:  浏览:694次  发布时间:2015-8-22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该委托物。如果行纪人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对于委托物的意外灭失、损坏,或者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人为灭失、损坏,行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委托人指示行纪人为委托物投保,而行纪人没有投保的,构成对委托人指示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行纪人应当对委托物的灭失、损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可以处分该委托物,例如及时拍卖、变卖等。但是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该委托物。如果行纪人没有及时通知,也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行纪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应当检查而未检查,或者已经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委托物的瑕疵,却没有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的,行纪人对于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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