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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  浏览:628次  发布时间:2015-8-14

多式联运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运输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应当注意的是,托运人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给第三人后,仍应就其托运货物时的过错,如不实申报、未提供约定货物等,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上所述,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能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依据其与该区段承运人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该区段承运人追偿。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的,根据《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赔偿;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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