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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多式联运单据

信息来源:  浏览:640次  发布时间:2015-8-14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作为证明该多式联运合同存在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通常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货物品名、标志、性质、数量、质量;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及主要营业地;


(4)托运人名称;


(5)收货人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地点;


(7)交货的地点;


(8)交货时间;


(9)该多式联运单据可以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运输方式、航线和转运地点;


(11)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以及运费支付的方式;


(12)适用法律;


(13)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4)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时间、地点;


(1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的或者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并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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