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律师网,专业提供 长沙律师、长沙法律咨询、律师法务服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热门搜索:长沙律师 法律咨询 长沙律师咨询QQ 
首 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合作单位
经典案例
文书导读
行业新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治新闻
公司律师
房地产建筑
知识产权
矿业律师
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离婚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
民商律师
遗产继承
>> 房地产建筑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建筑
检查、通知、监督、的义务

信息来源:  浏览:829次  发布时间:2022-8-11

  承揽合同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因而承揽人在履行合同时要特别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迟延检验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并发出不符通知的,对于因此承揽工作的迟延完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揽人发

现材料不符却未发出不符通知,视为材料符合合同的要求。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保证工作成果适合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定作人不仅对承揽人使用的材料有监督检验权,而且对承揽人进行工作的整个过程享有监督检验权。当然,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在监督检验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为定作人完成一项工作的,为共同承揽。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为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的情况下,承揽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共同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定作人。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2-2030  长沙律师,长沙市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咨询  www.hncsla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2-403室 律师地址: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联系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