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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债权人留置担保的固有内容

信息来源:  浏览:729次  发布时间:2015-5-21

   催债公司解答,留置担保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变价留置物以清偿其债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此为留置权所具有的留置功能;债权人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此为留置权的优先受偿功能。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功能,均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使用收益占有物为目的,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则不发生留置权。对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仅能以当事人明示不为担保的意思予以排除;当事人没有不为担保的意思,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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