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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债权对债务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信息来源:  浏览:800次  发布时间:2015-5-18

受领迟延之效力一般自债务人提出给付之时起发生。依受领权利说,债权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为权利不行使,通常只承担迟延责任,债务人不得强制债权人受领给付。故而,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减免债务人的责任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责任得以减轻。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情形下,债务人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得以减轻。因受领迟延而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除债务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履行不能可以被认为是由于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所致,债务人得以免除履行义务,并且得请求债权人为对待给付。(2)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债权人虽受领迟延,仍得随时请求清偿,但债所及于的给付利息的规定或者约定在受领迟延后不再发生作用。自债权人受领迟延发生之日起,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3)债务人仅就受领迟延前所生孳息承担返还责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负担返还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所生孳息义务的,若发生受领迟延,则债务人仅就已收取之孳息承担返还责任。对于受领迟延后发生的孳息,纵然有可收取而故意不收取之情形,债务人也不必承担返还或者赔偿责任。湖南债务催收

(4)债务人得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和赔偿因之产生的损失。因受领迟延,债权人应当负担因此产生的标的物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提存费用、运送费用、通知费用等额外费用。对于上述费用,债务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债权人予以补偿。因受领迟延给债务人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风险责任发生转移。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履行不能时,风险责任原则上由债务人负担。但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则由债权人负担。(6)债务人得以一定方式自行消灭债务。债权人受领迟延后,给付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得以提存方式消灭债务,但不得为抛弃占有;给付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债务人得以抛弃不动产占有而消灭债的关系,但应当尽妥善告知义务。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承租房屋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则债务人经通知债权人后,可以自行弃置该房屋而迁往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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