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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何谓举证责任

信息来源:  浏览:859次  发布时间:2021-4-14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法院在裁判案件争议时,首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作出裁判。但在有的情形下,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由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而不能确定存在与否,就发生了法院在此时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判,而且其裁判后果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利,这就是证明责任的承担。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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