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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信息来源:  浏览:1218次  发布时间:2021-4-2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湖南债务催收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四点是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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